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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商终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童仁华、枟仔翠与被上诉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原审被告李清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仁华,枟仔翠,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李清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商终字第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童仁华,男,汉族,南京亚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枟仔翠,女,汉族,无固定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负责人谢舒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汪吕兵、周健,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清武,男,汉族,南京亚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童仁华、枟仔翠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原审被告李清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商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童仁华、枟仔翠未能按期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童仁华、枟仔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云义审 判 员  张广永代理审判员  毕宣红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