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硕商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无锡巨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冶设备研究设计总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巨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冶设备研究设计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硕商初字第0008-3号原告无锡巨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凤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过昌明,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冶设备研究设计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站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巨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力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冶设备研究设计总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力公司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巨力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力公司撤回起���。案件受理费65153元减半收取3257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576.50元(此款已由巨力公司预交),由巨力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吉珥代理审判员 戴 雷人民陪审员 周金生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潘晓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