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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莲商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与陈双何、潘小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陈双何,潘小娟,陈志杰,陈李广,傅晓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莲商初字第705号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诉讼代表人:赵易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海锋。被告:陈双何。被告:潘小娟。被告:陈志杰。被告:陈李广。被告:傅晓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与被告陈双何、潘小娟、陈志杰、陈李广、傅晓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涂杏平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