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昌民初字第08915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吕达平与北京王府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达平,北京王府中西医结合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民初字第08915号原告吕达平,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温利,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王府中西医结合医院,住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王府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广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嫚,女,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日男,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北京市王府中西医结合医院科室主任。原告吕达平诉被告北京王府中西医结合医院(以下简称王府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达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温利,被告王府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贾嫚、郑日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达平诉称:2013年4月22日,我因便血到王府医院就诊。经全面诊查后,遵医嘱第二天13时接受肠镜检查,由宋联德大夫手术。在手术台上我感到肚子胀疼,宋大夫说:“你忍忍就好了。”一会儿宋大夫问我横结肠中有块息肉切不切掉?需要1100元。我同意手术。术后大夫让我如厕,出来就小腹很疼。我让配偶潘锦华去问问宋大夫,宋大夫答复:“没事。忍忍吧。”我第二次上厕所仍疼痛不止,而且四肢发麻,满头大汗,潘锦华见状又去问宋大夫:“我丈夫疼得受不了!您去看一看。”宋大夫此时正和一女士(既不像病人也非医院人员)聊天,头也不回说:“做肠镜都这样,忍忍就行了。”继续聊天。可是我疼痛难忍,第三次如厕出来站立不住躺到走廊长椅上,不行又第四次如厕碰见宋大夫如厕,我有气无力地问他:“我这肠镜做得是怎么回事?疼死人了!我都走不回去了。”他却未予理睬就出去了。我在厕所半小时才出来,实在忍受不住越来越剧烈的疼,就让潘锦华第三次去和宋大夫说:“我丈夫受不了!”宋大夫一边继续聊天,一边面无表情不以为意的说:“做肠镜的都这样。没关系!”后来宋大夫到点下班走了。我在走廊长椅上又挣扎了半小时,有种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感觉。最后不得不强忍剧痛,眼含泪水,让配偶扶出医院。打车回家后又想吐又想拉,可什么也没有,只觉得四肢发麻,浑身发抖。家里人见我脸色惨白,汗如雨下,急忙给家乡打电话咨询乡村医生,对方一听就说你肠子可能捅破了,赶紧上医院!此时已经21点多了,我立即打的去王府医院急诊,医生拍片告诉我肠子捅破了,立即住院手术。诊断:结肠穿孔,弥漫性腹膜炎。遂连夜手术。至5月6日出院住院14天。至今没有恢复健康。我曾经于2013年5月13日书面向王府医院提出赔偿请求,但是王府医院只口头同意赔偿5000元。双方协商无果。事后,我了解到,如果肠镜结肠息肉摘除手术造成结肠穿孔,形成腹膜炎,应属于三级责任事故:赔偿指数50%。王府医院属于非营利医疗机构。由于其医疗过错,给我造成无法忍受的巨大痛苦和经济损失。然而王府医院在赔偿问题上却锱铢必较,企图敷衍了事,不禁令人齿冷。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一、判令王府医院退还急诊抢救医疗费用共12907元;2、判令王府医院赔偿误工费实际收入500元/日×227天=113500元;3、判令王府医院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4天×50元=700元;4、判令王府医院赔偿陪护费(北京市2012年度社平日工资×l4天)3270.4元,出院后半护理一个月1500元;5、判令王府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72938元(即36469元×20年×10%);6、判令王府医院赔偿我儿子吕旭东食宿费6000元;7、判令王府医院赔偿交通费1050元;8、判令王府医院赔偿两处家装工程延误违约金20000元;9、判令王府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10、本案诉讼费用由王府医院负担。被告王府医院辩称:吕达平于2013年4月22日因便血至我院消化内科门诊就诊,建议行胃肠镜检查明确诊断,吕达平同意行胃肠镜检查。我方告知吕达平胃肠镜检查的相关风险,吕达平充分理解相关风险后签字确认。4月23日下午双人操作法进行结肠镜检查,顺利到达结肠肝区,可见黄豆大小的山田Ⅰ型息肉,内镜查到升结肠时吕达平诉疼痛,故没再进镜,退镜观察。术中所见息肉有切除指征,经吕达平本人及家属同意,行息肉切除,手术过程顺利,术后创面无出血及明显的穿孔。检查结束后告诉吕达平至卫生间坐便排气,吕达平其间诉腹痛,但未见明显异常,自行离院。当日吕达平因腹痛于22时到我院普外就诊,4月24日全麻下行腹腔镜结肠肠修补术,13天后治愈出院。我院认为,吕达平具有结肠镜检查及息肉切除的指征,我院在术前向吕达平告知了相关风险,履行了告知义务,吕达平知情同意后医院方为其行结肠镜检查及息肉切除。息肉切除为有创操作,现代医学并不能保证绝对安全,吕达平术后出现结肠穿孔是手术并发症,医院的诊疗行为手术操作正确,并无过错。本案不构成侵权,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不同意吕达平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2日,吕达平因便血到王府医院就诊,在门诊开了胃肠镜检查,于第二天接受肠镜检查,术中发现横结肠处有块息肉,征得吕达平同意后,予以切除。吕达平术后感到肚子胀疼,但王府医院未给予处理。吕达平离院回家休息。至当晚上21时许,吕达平因疼痛难忍,遂返回王府医院,经拍片检查后,显示结肠有穿孔,王府医院给予住院手术治疗。吕达平住院13天,花用医药费12907.01元,吕达平支付检查费864.47元。吕达平认为医方在对其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王府医院发生争议。吕达平于2013年6月18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批准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吕达平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本院提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鉴定机构为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本院依法委托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对吕达平的“结肠穿孔,弥漫性腹膜炎”进行司法鉴定。上述事实,有收据、病历、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等证据及原、被告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吕达平到王府医院就医,王府医院应当为吕达平提供及时周到细致的医疗服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加害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损害是指受害人因他人的加害行为(举动)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因果关系是指他人的致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至实现与损害之间的内在联系。过错是指加害人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况,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医疗损害作为一种一般侵权行为,应当具备四个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加害人的过错。由此可以看出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一方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医疗机构一方必须具有医疗行为的违法性、对患者的人身造成了损害、医疗机构的损害行为与患者遭受的人身损害之间具有内在之联系即因果关系、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本案中,作为医疗机构,王府医院对吕达平行结肠镜检查并行息肉切除术后,吕达平主诉腹痛,未引起重视,未给予查体和进一步检查,延误了结肠穿孔的诊断和治疗,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过错与王府医院对于吕达平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王府医院对于吕达平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关于吕达平要求返还急诊抢救医疗费用12907元一节,王府医院应当根据责任比例承担吕达平的医疗费9680.25元。关于吕达平要求王府医院赔偿误工费实际收入113500元一节,由于吕达平没有提供出其每日工资达到500元的完税证明,本院根据本市纳税起征点予以考虑吕达平的误工工资,故王府医院应当赔偿吕达平的误工费1137.50元。关于吕达平要求王府医院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节,因吕达平实际住院13天,故王府医院应当赔偿吕达平住院伙食补助费487.50元。关于吕达平要求王府医院赔偿陪护费(北京市2012年度社平日工资×l4天)3270.4元一节,吕达平没有提供出护理人员的误工工资证明,本院根据本市纳税起征点予以考虑吕达平的护理人员误工工资,王府医院应当根据责任比例承担吕达平护理费1137.50元。关于吕达平要求王府医院赔偿出院后半护理一个月1500元一节,因吕达平没有提供出出院后需要半护理的诊断证明,故本院对于吕达平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吕达平要求王府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72938元一节,王府医院应当根据责任比例承担吕达平残疾赔偿金54703.50元。关于吕达平要求王府医院赔偿吕达平之子吕旭东食宿费6000元一节,吕达平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故本院对于吕达平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吕达平要求王府医院赔偿交通费1050元一节,吕达平虽然没有提供出就医发票,但本院根据吕达平实际就医情况酌情确定吕达平的交通费为300元,因此,王府医院应根据责任比例赔偿吕达平交通费225元,本院对于吕达平的该项诉讼请求中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吕达平要求王府医院赔偿家装工程违约金2万元一节,因吕达平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故本院对于吕达平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吕达平要求王府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本院依法酌情确定王府医院赔偿吕达平精神抚慰金7500元。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王府中西医结合医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达平医疗费九千六百八十元二角五分。二、被告北京王府中西医结合医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达平误工费一千一百三十七元五角。三、被告北京王府中西医结合医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达平住院伙食补助费四百八十七元五角。四、被告北京王府中西医结合医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达平护理费一千一百三十七元五角。五、被告北京王府中西医结合医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达平残疾赔偿金五万四千七百零三元五角。六、被告北京王府中西医结合医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达平交通费二百二十五元。七、被告北京王府中西医结合医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达平精神抚慰金七千五百元。八、驳回原告吕达平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二十八元由原告吕达平负担一千九百二十八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王府中西医结合医院负担三千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九千九百元由被告北京王府中西医结合医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段连俊人民陪审员  王爱东人民陪审员  郑全良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王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