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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遵义县马蹄镇中心学校与严海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县马蹄镇中心学校,严海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969号原告遵义县马蹄镇中心学校。法定代表人梁开祥,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王光林,遵义县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海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县马蹄镇中心学校诉被告严海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遵义县马蹄镇中心学校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县马蹄镇中心学校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县马蹄镇中心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由原告遵义县马蹄镇中心学校负担。审判员  刘永军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韦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