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黑民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黑民初字第00555号原告于某,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郑某,女,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于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国昌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耿国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