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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黑民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黑民初字第00555号原告于某,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郑某,女,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于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国昌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耿国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