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邻水民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冯正明与李志良、许小菊申请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正明,李志良,许小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邻水民保字第51号申请人冯正明,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8日。被申请人李志良,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10日。被申请人许小菊,女,汉族,生于1970年8月16日。申请人冯正明与被申请人李志良、许小菊申请保全一案,申请人冯正明以被申请人李志良、许小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被申请人李志良名义向其借款54.80万元逾期未归还为由,请求对被申请人许小菊的门市予以查封,并提供案外人吴桂英的门市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冯正明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许小菊的门市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吴桂英的门市予以查封。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诚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朱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