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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146号原告杨某,女,生于1970年8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向慧,咸丰县高乐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男,生于1966年11月5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农民。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尹艳平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汪宣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