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韦梅英与广西柳州绿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梅英,广西柳州绿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133号原告:韦梅英,女,住柳城县。被告:广西柳州绿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柳州市石碑坪镇柳长路***号。法定代表人:余新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峰,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红胜,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梅英诉被告广西柳州绿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韦梅英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梅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充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梅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韦梅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宝琴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杨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