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高民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继承纠纷抗诉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高民抗字第1号抗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甲,女,汉族,1941年1月20日出生,退休干部。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乙,男,汉族,1946年7月17日出生,退休工人。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李某丙,男,汉族,1966年3月23日出生。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李某丁,女,汉族,1963年12月16日出生,退休工人。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戊,女,汉族,1970年5月15日出生。申诉人李某甲与被申诉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楚中民一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甲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云检民抗(2013)47号民事抗诉书,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楚中民一终字第228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唐美泉代理审判员 潘 静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