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西执字第1277-2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罗自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自镇,罗翠兰,林春花,罗勇,罗雯,罗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西执字第1277-2号申请执行人罗自镇。申请执行人罗翠兰。申请执行人林春花。申请执行人罗勇。申请执行人罗雯。被执行人罗建兵。申请执行人罗自镇、罗翠兰、林春花、罗勇、罗雯与被执行人罗建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西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建兵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罗建兵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694934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海 涛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欧阳秀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