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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射执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吴汉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射执字第1559号申请执行人吴汉平,无业。被执行人凌如方(曾用名凌芳),农民。被执行人孙爱忠,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吴汉平与被执行人凌如方、孙爱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射兴民初字第0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射黄民初字第04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必胜审判员  唐海明审判员  顾亮亮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边海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