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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下商初字第2467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何国成、何金娣与汪丽娜、杨灵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成,何金娣,汪丽娜,杨灵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下商初字第2467号原告:何国成。原告:何金娣。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小平、周衍昌。被告:汪丽娜。被告:杨灵琳。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国成、何金娣诉被告汪丽娜、杨灵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国成、何金娣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国成、何金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国成、何金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国成、何金娣负担,余款40元退还原告何国成、何金娣。代理审判员 刘  新  玉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赵中华(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