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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民初字第0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王德宝诉王文豪、权卓勤、权勤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宝,王文豪,权卓勤,权勤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0132号原告王德宝。委托代理人赵宝磊,徐州市铜山区大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豪。被告权卓勤。被告权勤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宝诉被告王文豪、权卓勤、权勤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宝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德宝撤回对被告王文豪、权卓勤、权勤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王德宝负担。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朱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