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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0350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万小斌与徐网中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0350号原告万小斌。被告徐网中。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小斌与被告徐网中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小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小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小斌承担。审判员  赵向煜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姚栋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