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一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897号原告:刘某,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徐淑峰,山东振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刘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费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淑峰,被告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秋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2005年1月15日生育女孩许某。原、被告认识时间较短,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求���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许某辩称: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因此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2日在日照市东港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于2005年1月15日生育女孩许某。原、被告在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主张其婚前个人财产有:新飞冰箱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被子四床、大衣橱一个在原告处,被告认可;29吋海尔电视机一台、沙发一套、电视柜一个、茶几一张、双人床两张、太阳能一个,以上物品均在被告父母家中。被告辩解大衣橱、沙发、太阳能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电视机、电视柜、太阳能、茶几等均已毁坏,双人床在原告父母处。被告无婚前财产。原告主张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日照街道西五里村二层楼一套,该房屋正在拆迁中,瑞琪轿车一辆(车牌号鲁L×××××),台式电脑一台、煤气灶抽烟机一套、太阳能一台、柜式美的空调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26吋海尔电视机一台、双人床两张、餐桌一套、沙发一套、电视柜一个,以上财产均在双方租住的房屋内。被告对以上财产无异议。原告主张支取房屋拆迁款54000元,投资理发店40000余元,余款已消费。原、被告均主张无夫妻共同存款、无夫妻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且生育子女,夫妻虽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尚有和好可能,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许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费XX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惠吉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