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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申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玉轩与被申请人迁西县弘泰劳动就业服务公司、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范各庄矿业分公司、开滦范各庄矿劳动服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申字第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玉轩,男,1964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迁西县弘泰劳动就业服务公司。负责人:宋良军,该中心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范各庄矿业分公司。负责人:邢瑞军,该分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开滦范各庄矿劳动服务公司。负责人:谭宇,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王玉轩因与被申请人迁西县弘泰劳动就业服务公司、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范各庄矿业分公司、开滦范各庄矿劳动服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唐民一终字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查明:王玉轩于2014年1月21日对本案申请再审,其本人认可于2011年5月收到本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的(2011)唐民一终字1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王玉轩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再审申请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玉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济渊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