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民终字第0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陶明才与许福高、许福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福高,陶明才,许福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民终字第0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福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明才。原审被告许福余。上诉人许福高因与被上诉人陶明才、原审被告许福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提出减(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经研究未同意其减(缓)交申请,并于2014年2月24日向其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许福高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华桂祥审判员 徐东庆审判员 陈少君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尤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