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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民终字第0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陶明才与许福高、许福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福高,陶明才,许福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民终字第0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福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明才。原审被告许福余。上诉人许福高因与被上诉人陶明才、原审被告许福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提出减(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经研究未同意其减(缓)交申请,并于2014年2月24日向其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许福高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华桂祥审判员  徐东庆审判员  陈少君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尤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