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印某甲、徐某某、印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印某甲,徐某某,印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董某某,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利县八仙镇狮坪村。被告印某甲,女,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利县八仙镇流溪沟村。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印某甲前夫。被告印某乙,女,汉族,城镇居民,原住平利县八仙镇乌药山村,现居住平利县八仙镇狮坪街。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印某甲、徐某某、印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5日以“经双方协商,双方均同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国胜审 判 员  张 杰人民陪审员  吴传贵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印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