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岐民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月侠与祁怀仓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岐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年*月*日,汉族,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被告祁某,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庞建军审 判 员 付俊民人民陪审员 王西岐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刘超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