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岐民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月侠与祁怀仓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岐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年*月*日,汉族,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被告祁某,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庞建军审 判 员  付俊民人民陪审员  王西岐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刘超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