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韩民初字第0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松,高某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韩民初字第0168号原告葛某松委托代理人徐伟、陈以浦,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娥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加卓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孟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