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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9076-1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福兴顺食品厂与周随刚、芦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福兴顺食品厂,周随刚,芦勇

案由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9076-1号原告北京市福兴顺食品厂,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郭公庄村608号。法定代表人柳昭兴,前任厂长。委托代理人霍永生,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福兴顺食品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韩忠民,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福兴顺食品厂员工。被告周随刚,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芦勇,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福兴顺食品厂与被告周随刚、芦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福兴顺食品厂以与被告芦勇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芦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福兴顺食品厂申请撤回对被告芦勇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福兴顺食品厂撤回对被告芦勇的起诉。审 判 长  叶 晓人民陪审员  侯春华人民陪审员  宋长玲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