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李芳与天津中晶桥西商贸有限公司仲裁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芳,天津中晶桥西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李芳。被执行人天津中晶桥西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芳与被执行人天津中晶桥西商贸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北劳人仲案字(2013)第35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孙汉强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