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元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非法占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元刑初字第0001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元氏县,务农。2013年9月25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元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7日经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3年11月6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刑诉(20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杰才、贾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份,被告人赵某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元氏县南凡村西非法占用基本农田6亩建设厂房,目前已造成所占耕地毁坏,破坏了耕作层,使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不能继续耕种。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诉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称其盖房子计划养羊,向村里交了钱,不知道需办理占地手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对此事实被告人赵某某供认不讳,并有土地租赁协议、元氏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元氏县国土资源局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的鉴定结论现场照片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崔立中审 判 员 张爱兰人民陪审员 李永峰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代书 记员 李同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