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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徒执字第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李金女与詹荣强、孙杏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詹荣强,孙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执字第0147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女,女,1955年11月生,汉族。被执行人詹荣强,男,1970年6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杏梅,女,1968年3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金女与被执行人詹荣强、孙杏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徒民初字笫0013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李金女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27950元,申请执行费332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詹荣强、孙杏梅与申请执行人李金女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自行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李金女向本院申请要求实体终结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费3320元未能收取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笫(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徒民初字笫0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光跃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周富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