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民三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利民佳苑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张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利民佳苑物业管理中心,张丽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民三初字第685号原告辽中县利民佳苑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辽中县。投资人郑兆库,系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阳,现住辽中县。被告张丽娜,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利民佳苑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张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利民佳苑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辽中县利民佳苑物业管理中心承担。审判员 杨洁坤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郭 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