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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颍执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07-25

案件名称

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蔡玉营,黄家雪,蔡玉武,项云芳,许家儒,蔡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颍执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被执行人蔡玉营,男,汉族,1962年9月出生,农民。被执行人黄家雪,女,汉族,1965年8月出生,农民。被执行人蔡玉武,男,汉族,1953年11月出生,农民。被执行人项云芳,女,汉族,1956年10月出生,农民。被执行人许家儒,男,汉族,1963年8月出生,农民。被执行人蔡玉芳,女,汉族,1965年7月出生,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3)颍民二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外地打工,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3)颍民二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桂宝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汪艳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