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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刑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罗生强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前刑执字第7号被执行人罗生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罗生强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前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执行人罗生强犯合同诈骗,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该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4年3月4日将该判决中罚金刑部分移送执行局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生强正在服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前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雪松审判员  赵忠奎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于成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