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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官民一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陶成根与铜陵联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官民一初字第00082号原告:陶成根,男,195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程贺,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联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方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邾立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成根诉被告铜陵联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成根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成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陶成根承担。审判员  姚朝军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李春梅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