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包执字第004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执行徐斌、鲁霞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4包执字第00408-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行,徐斌,鲁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0408-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合肥市徽州大道396号,组织机构代码84894427-9。法定代表人:何小龙,行长。被执行人徐斌,无业。被执行人鲁霞,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民二初字第0173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209838.5元,利息13706元,律师费18000元,诉讼费2652元、执行费3523元,合计24771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7838.5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自2013年12月1日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斌、鲁霞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4771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7838.5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自2013年12月1日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孟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