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猇亭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启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云科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启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宜昌云科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猇亭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启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青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宜昌云科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隋桂霞,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启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云科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宜昌云科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猇亭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云科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8492元,或扣留、提取其58492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与58492元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 舟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田胜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