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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民初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河信用社与魏立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河信用社,魏立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2327号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河信用社。单位负责人:蒲学德。被告魏立旗,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河信用社与被告魏立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河信用社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魏立旗在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河信用社的存款4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魏立旗在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河信用社存款4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友民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朱一僮-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