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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一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鲍正超与刘素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正超,刘素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0432号原告:鲍正超,男,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被告:刘素荣,女。本院审理鲍正超诉刘素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正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正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正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卫权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陈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