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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茅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范化东、范继山与范玉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化东,范继山,范玉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799号原告范化东,个体工商户。原告范继山,个体工商户。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赵晴。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庆普,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玉龙,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彭富成,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化东、范继山诉被告范玉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7日以该案已经另案审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化东、范继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化东、范继山负担。审 判 长  张 翼人民陪审员  牛作龙人民陪审员  田家勤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董可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