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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被告梁秀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梁秀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577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路2号云峰商业大厦首、二层。负责人黄泽彬,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媛,女,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廖坤,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秀群,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诉被告梁秀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借款人邵洪锦已死亡,且原、被告间贷款关系发生于邵洪锦与其妻梁秀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以梁秀群为被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之夫邵洪锦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2236.7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出具担保函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邵洪锦(已死亡)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2236.7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或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子铃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谭妍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