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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民终字第01918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周营与李尚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19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营,女,1989年10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学会(周营之父),1963年6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兼李尚明委托代理人)李成,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尚明,男,1958年4月25日出生。上诉人周营因与被上诉人李成、李尚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周营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08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周营于2014年3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周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周营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周营负担25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静代理审判员  胡新华代理审判员  鲁 南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