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中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2014)资中执字第31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雷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资中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资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肖代彬,局长。被执行人雷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申请执行人资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雷某某、张某某计划生育一案,经过本院行政庭审查,资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资人口征决字(2013)第02-24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作出征收决定的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本院作出(2014)资中非执审字第2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资人口征决字(2013)第02-244号《社会抚养决定书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履行标的款3874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资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被执行人雷某某、张某某已付12000元,剩余的同意分期给付,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资人口征决字(2013)第02-24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玲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李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