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广金、徐书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广金,徐书芬,李振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马国成,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广金。被执行人徐书芬。被执行人李振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三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20日受理了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广金、徐书芬、李振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广金、徐书芬、李振奎银行存款共计33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金章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王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