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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广金、徐书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广金,徐书芬,李振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马国成,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广金。被执行人徐书芬。被执行人李振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三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20日受理了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广金、徐书芬、李振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广金、徐书芬、李振奎银行存款共计33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金章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王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