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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同衡、吴生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同衡,吴生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674号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上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大漠,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吴同衡,男,1950年9月6日出生。被告吴生盛,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同衡、吴生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世辉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连加埔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