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民终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福州海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邦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海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邦木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终字第37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福州海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吴金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飞,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正宇,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黄邦木,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冯敏,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君华,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福州海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黄邦木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3)晋民初字第2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3)晋民初字第21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福州海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邦木分别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1934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黄思勇代理审判员 杨 以代理审判员 蔡陈飞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林 华附注: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