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高开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蒋天宇与长春鸿达光电子与生物统计识别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天宇,长春鸿达光电子与生物统计识别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高开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蒋天宇。被执行人长春鸿达光电子与生物统计识别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天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春鸿达光电子与生物统计识别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春鸿达光电子与生物统计识别技术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悦代理审判员 汪晓军代理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丽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