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刘绍炎与张某某、刘淑娜、张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炎,张某某,刘淑娜,张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民初字第9号原告刘绍炎,男,1939年2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刘晓晶,女,住长春市二道区,系原告女儿。被告张某某。被告刘淑娜,女,1973年5月6日生,汉族,长春市二道区公平路小学教师,住长春市二道区。系张某某母亲。被告张晔,男,1968年3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二道区,系被告张恩瑀之父。系张某某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绍炎诉被告张某某、刘淑娜、张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绍炎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刘淑娜、张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绍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准许原告刘绍炎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刘淑娜、张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绍炎负担。审判长 翟君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赵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