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平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陆珍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珍芝,彭李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平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陆珍芝,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彭李堂,职工。申请执行人陆珍芝与被执行人彭李堂彭李堂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2007)平民一初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8年1月25日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5506元,执行费128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07)平民一初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志刚陪审员 刘启生陪审员 孙传敏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李洪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