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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平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陆珍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珍芝,彭李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平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陆珍芝,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彭李堂,职工。申请执行人陆珍芝与被执行人彭李堂彭李堂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2007)平民一初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8年1月25日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5506元,执行费128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07)平民一初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志刚陪审员  刘启生陪审员  孙传敏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李洪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