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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黄大圣与安乡县物价局物价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大圣,安乡县物价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安行初字第19号原告黄大圣。被告安乡县物价局。原告黄大圣不服被告安乡县物价局物价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大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大圣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阳审 判 员 ��汤四安人民陪审员 曾 庆 裕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 志 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