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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1260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卓俊与晋少华、晋爱莲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卓俊,晋少华,晋爱莲,李洁,晋天有,晋元红,吴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260号申请执行人杨卓俊。被执行人晋少华。被执行人晋爱莲。被执行人李洁。被执行人晋天有(曾用名晋三毛)。被执行人晋元红。被执行人吴胜。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卓俊与被执行人晋少华、晋爱莲、李洁、晋天有、晋元红、吴胜所有权确认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0)武区白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晋少华、晋爱莲、李洁、晋天有、晋元红、吴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晋少华、晋爱莲、李洁、晋天有、晋元红、吴胜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八铺后街98号房产157.08平方米中的49.02平方米所有权办理至申请执行人杨卓俊名下所有,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晋少华、晋爱莲、李洁、晋天有、晋元红、吴胜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八铺后街98号房产157.08平方米中的49.02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至申请执行人杨卓俊名下所有,另49.03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至被执行人晋天有名下所有,另各2.5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别办理至被执行人晋爱莲、晋少华、李洁、晋元红名下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舒光明审判员  李保勤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毕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