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执字第16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刘XX,王XX,李XX,济南春雷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市执字第161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泺源大街229号。被执行人刘XX,男,1985年2月25日生,汉族。济南春雷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XX,男,1978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执行人李XX,女,1987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执行人济南春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143号数码精品展示厅1021号摊位。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5982号海兰德大厦1201室。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5982号海兰德大厦1201室。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刘XX、王XX、李XX、济南春雷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市商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XX、王XX、李XX、济南春雷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市商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李培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