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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富新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张良忠与范戎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忠,范戎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新商初字第68号原告:张良忠。被告:范戎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忠诉被告范戎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良忠于2014年3月7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良忠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3元,减半收取571.50元,由原告张良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剑丽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代书 记员  章欣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