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13897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北京创意天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贾文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创意天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贾文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民初字第13897号原告北京创意天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里河民和兴装饰建材市场家装区M2-10号。法定代表人叶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荣亮,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程应,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被告贾文冉,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原告北京创意天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公司)与被告贾文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赞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荣亮、吴程应、被告贾文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创意公司诉称:2013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贾文冉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贾文冉装修位于大兴区首邑溪谷10号楼1406室的二室一厅房屋。合同装修造价40800元,后因增加装修项目追加15941元,共计56741元。合同规定被告应在开工前三日支付55%即22000元,工程进度过半支付40%,竣工验收合格支付5%。倘若甲方(被告方)逾期付款,每天应当按照未付款额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贾文冉在首次付款时就出现违约,在支付一万元款项后拒不履行其他付款义务,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原告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无理拒付工程款,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装修款46741元,并支付截止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贾文冉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装修总价款没有异议,但是我已经分三次支付了装修款,4月底支付了25000元,6月份支付了10000元,7月中旬左右支付了20000元,原告装修的很多地方都不合格,地板都翘起来了。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9日,原告创意公司与被告贾文冉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创意公司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首邑溪谷10号楼1406室进行装修,工程款为40800元,第一次支付工程款应在开工三日前支付工程总价款的55%即22000元,第二次支付工程款应在工程进度过半时支付工程总价款的40%即16000元,第三次支付工程款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总价款的5%即2800元,如甲方(被告贾文冉)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原告创意公司)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2‰的违约金。原告创意公司称,装修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增加了一部分工程量,增加部分价款为15941元,因此工程总价款应为56741元。被告贾文冉对工程总价款并无异议。庭审中,原告创意公司称被告贾文冉已于2013年6月1日交来装修款1万元,并提交收据。被告贾文冉称其已经分三次以现金形式支付了装修款55000元,尚欠1700元没有支付,但是贾文冉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另,原告创意公司称因被告贾文冉没有给付剩余工程款,公司于9月中旬撤工,工程量中的最后粉刷工作没有完成,该部分工程总价款约七八百元。对此,被告贾文冉则称原告创意公司要求其交纳剩余的1700元工程款,但是被告认为该部分工程款应在验收合格后交付,遂没有给付原告创意公司剩余的1700元,原告因此没有完成工程即于2013年9月中旬后撤工,最后的打磨刷漆工作没有完成,该部分工程量价款大约为七八百元,被告随后找到了其他公司做了地面打磨、刷漆及墙体改造工程,并已于2013年10月份入住。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创意公司提交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北京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收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贾文冉认可工程总价款,对于其是否已将工程款付清一事,应由贾文冉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贾文冉未能提交证明其已支付工程款的任何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原告创意公司认可被告贾文冉已经支付工程款一万元,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该工程尚有有一部分没有完成,本院认为该未完成部分的工程款应在总价款中予以扣除。贾文冉主张,工程装修存在很多质量问题,但是其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对于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违约金,本院认为,双方所签订合同只约定了逾期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的违约金,因此在计算违约金时,应以第二次、第三次应付工程款为基数分别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文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创意天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四万五千九百四十一元;二、被告贾文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创意天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一万六千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二自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计算至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止;以一万八千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二自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北京创意天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一十六元,由原告北京创意天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六十六元(已交纳),由被告贾文冉负担五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卢赞赞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庞 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