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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桥民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原告戚珊珊与被告周彦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珊珊,周彦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戚珊珊,女,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周彦通,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承德市双桥区。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戚珊珊与被告周彦通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彦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珊珊撤回对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承担100.00元,退回原告100.00元。代理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冯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