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肥东执字第00967-1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岳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从华,郭怀所,郭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967-1号申请执行人:岳从华,男,1965年11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怀所,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强,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岳从华与被执行人郭怀所、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9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怀所、郭强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郭怀所、郭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皖A×××××小型汽车一辆登记在郭强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郭强所有的皖AY8N**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间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阮全民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